穆嵩(化名)曾是四川沐川县
一名拥有15万粉丝的主播,
(资料图片)
他的命运,
因一名慷慨打赏的粉丝被改变。
2019年,他受这名粉丝指使,从四川乘飞机到陕西取一个行李箱,被布控在现场的警方抓获,警方从行李箱中查获疑似毒品5罐,共计3255.17克。经鉴定,这5罐疑似毒品中含海洛因,含量在50%以上。
2021年8月23日,西安中院以“非法持有毒品罪”判处穆嵩无期徒刑。穆嵩上诉后,陕西省高院以“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”为由撤销初审判决,发回重审。
重审后,西安中院仍以“非法持有毒品罪”判处穆嵩无期徒刑,穆嵩表示不服,再提上诉。
主播受粉丝指使跨省取行李箱
被发现内藏毒品
穆嵩曾是四川省沐川县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的主播,其此前负责运营的短视频平台账号有15.5万粉丝。警方调取的数据显示,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,其视频账号共收到50821次打赏,共收取11468.5元。平均下来,这些打赏每笔金额并不多。
据重审判决记载,穆嵩供述证明,2016年左右,他认识了李续(化名),那时他在平台上直播,李续时不时给他捧场,最多一次刷了近千元礼物。之后双方加了微信和QQ,互相熟络起来。
据穆嵩供述,2019年8月5日,他在沐川家中接到李续的微信电话,对方称有朋友在西安放了一个东西,让他去帮取一下,那边会有人从他手里拿走。李续说给他报销路费,事成之后会给他2万元酬谢。次日一早,他从成都乘飞机抵达西安咸阳国际机场。到达后,李续让他在咸阳市人民医院附近找个酒店住下。
穆嵩供述,到达酒店后,李续让他去一家干洗店。他到店后,李续让他取一名男子8月5日寄放的行李箱,并嘱咐他不要挂断电话。洗衣店老板问他寄存小票,李续在电话中告诉他小票上留的电话,他告诉店老板后,拿到了行李箱。穆嵩带着行李箱走出干洗店,随即被布控的民警抓获。警方从该行李箱中查获5罐疑似毒品,共计净重3255.17克,经鉴定,5罐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,含量为53.4%-53.9%。
警方提取的聊天记录显示,整个过程中,穆嵩曾向李续汇报路途情况、发送登机牌照片,穆嵩到洗衣店后,李续曾询问其有没有打开行李箱、重不重;过程中,李续分别向穆嵩转账2000元、1000元和500元。穆嵩供述,李续转给他上述1000元的同时,还转给他一个二维码,让他将这1000元转给这个二维码。
另据判决书,上述行李箱从警方查获时至拆封、称重前未被打开,外观完好无损。
警方如何快速布控?
另一参与者是“卧底”
藏毒的行李箱是如何到达在咸阳的干洗店的呢?
受“上线”指使参与此事的辜震越(化名),比穆嵩更早到达了西安。不过,辜震越到达西安之后就选择报警,并配合警方,等待接货人现身。
根据辜震越的证言,他此行从一开始就不是为“带货”挣钱,而是为了获得举报奖励。一开始,他就对此次“带货”的真实情况有着清醒的认识。
重审判决书载明,辜震越的证言称,2019年8月1日,他到重庆找前女友复合,第二天晚上,他喝多了,和前女友吵架,其把手机摔了,他就想挣点钱给前女友买新手机。
辜震越称,2018年他在缅甸时听别人说举报制毒贩毒和帮别人带毒品有奖励。于是他用手机搜索,发现一条“带货”帖。经和对方QQ联系,对方说去西安取快递,事成后给他1万元。他心里知道里面是毒品。
“业务”谈好后,对方要了辜震越的身份证照片购买了机票,让他马上去机场。在机场,对方又让他添加了另一个QQ号,此后,他一直通过该QQ号同“上线”对接。由于错过值机时间,对方又给他购买了高铁票。
辜震越称,到西安之后,他收到了快递单号截图。他在去快递点的路上打了110报警,称有人出一万块钱让他带毒。很快,一辆警车将他接上去了快递公司,警察在快递公司和几个人说了一会话,又将他带到派出所。于是,他配合警方向“上线”谎称已经收到快递了。
辜震越说,2019年8月4日,他按照“上线”意思入住宾馆, 8月5日上午,又按要求,将快递和几件衣服放到咸阳人民医院附近一家干洗店,并将洗衣服的小票拍照发给“上线”。做完这些后,“上线”为他订了返回重庆的票。8月6日,当他按警方要求跟“上线”要钱,这时候对方就不怎么理他了。
上述快递,即穆嵩之后取到的行李箱。
主播称自己被诱骗
法院认定其“主观明知”
记者注意到,西安市检察院指控穆嵩犯“运输毒品罪”,而西安中院认为穆嵩构成该罪的证据不足,将罪名变更为“非法持有毒品罪”。
穆嵩则认为自己无罪,称其系被诱骗,表示始终对帮取的东西是否为毒品不知情,也非这批毒品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人。
穆嵩辩护人认为,穆嵩取藏有毒品的箱子的过程,从始至终都比较高调,还发了朋友圈,完全没意识到这是危险行为。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,穆嵩对箱子内藏有毒品知情,他只是帮欠他钱的李续取东西,对方承诺事情帮办完会给钱,穆嵩甚至都不知道取的是快递,“上线”也从未告知相关情况。
西安中院重审认为,穆嵩和“上线”的手机聊天记录、抓获经过、侦办经过、离港数据、登机牌及查获的毒品等证据,足以认定穆嵩受“上线”指使,连夜包车赶至成都,并立即乘飞机抵达咸阳市,随即前往干洗店领取藏有毒品的快递。
穆嵩不仅在途中收取了“上线”支付的,远超过正常方式寄取快递所需成本的路费,且随时向“上线”汇报途中情况,其行为明显违背了物品惯常交接方式。结合穆嵩在侦查阶段供述“上线”承诺事后给其支付高额报酬,想从中挣钱的供述,足以认定其对快递包内可能藏有毒品的主观明知。
根据警方提供的情况说明:穆嵩、辜震越毒品尿液检测均为阴性。
法院认定“非法持有毒品罪”
被告人不服判决将再次上诉
对于为何判穆嵩犯非法持有毒品罪,西安中院重审认为,公诉机关并未提交穆嵩取得包裹后将实施何种行为,其“上线”有无告知将包裹送到哪里,交给谁的相关证据。故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穆嵩在拿到行李箱后将继续实施运输行为,认定穆嵩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。但穆嵩到洗衣店内取得藏有毒品包裹的行李箱,拿到包箱后即被警察抓获,这个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。
辩护人提出,本案在特情介入情况下,存在犯意引诱及控制交付的情形,穆嵩没有产生对毒品的控制和实际支配地位。西安中院重审认为,该案无证据和线索显示存在特情介入及犯意引诱的情况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,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。
此外,辩护人称,穆嵩在侦查阶段关于“‘上线’承诺事后支付高额报酬,他能想到是违法的东西、也想到可能是毒品,但没往深处想,抱着侥幸心,想挣这个钱”的供述,已经在一审判决中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。发回重审后,这个供述却又被用于重审判决,明显不合适。
目前,穆嵩对重审判决仍然不服,将再次提起上诉。
来源:澎湃新闻、极目新闻、西安晚报、广州日报